沒簽訂勞動合同
老板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
拒絕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
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
怎么辦?
近日,翔安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以承包名義規避用工主體責任的案件。
案情簡介
2021年3月,小麗到A公司上班,崗位為管家,主要負責KTV包廂清理、茶水等。上班期間,A公司未與小麗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書面協議,也沒有為小麗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,但小麗參與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。
2021年4月至12月,A公司共計通過銀行向小麗轉賬9筆,交易類型均備注為“工資”。
于是,2021年12月,小麗離開了A公司并申請了勞動仲裁,請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并主張工資差額、經濟補償金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。仲裁裁決支持了小麗的訴求。
A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
向法院提起訴訟
裁判結果
翔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A公司與小麗具有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。雙方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但小麗接受A公司的勞動管理和安排,其提供的勞動是A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,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資報酬,二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,具備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。
A公司主張其與小麗之間系承包合同關系,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,故依法確認小麗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了小麗關于經濟補償金、二倍工資差額、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訴求。
一審判決后,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后二審期間與小麗達成和解,同意確認與小麗的勞動關系并支付部分經濟補償和工資差額等。
法官說法
在KTV等某些娛樂消費行業,因工作人員待遇與其業績緊密相關,且工作人員流動性大,經常存在用人單位以“承包”或者“合作”名義用工,不與工作人員簽訂《勞動合同》的情況。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,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來判斷。
本案中,A公司主張其與小麗系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,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,法院綜合在案證據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特征支持了小麗的訴求。
但若A公司與小麗有簽訂其他合作協議,能證明雙方系存在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,則案件可能會是另一種結果。
在此,提醒廣大勞動者,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應謹慎,要仔細閱讀協議內容,了解協議約定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其他合作關系,以免雙方發生爭議時存在維權困難。
(記者:楊宇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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